【案情简介】
2012年原告A与朋友在B所经营的娱乐场所内因游戏机故障发生纠纷遭被告员工等人用木棍等殴打腰部致伤,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的严重后果。A的身心受到巨大的损害,对相关人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及单独民事诉讼的请求。
【法律剖析】
徐海明律师根据A提供的证据认为:本案涉及刑事犯罪,相关责任人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但B是提供娱乐服务的经营者,A在B处消费,接受A的娱乐服务,双方之间构成娱乐服务合同关系。如此,原告A可以选择刑事诉讼,也可依据侵权法规范向侵权人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可选择依据合同法规范行使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双方之间实际已构成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过程中,因为被告人没有经济赔偿能力,转而徐海明律师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的项目及标准来进行民事诉讼的单独主张赔偿,因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获得59万许的赔偿金额。
【案件结果】
根据查明的事实,最终法院判决B支付A相应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费。
通过此案,提醒广大的消费者,在不得已受到人身伤害时,可根据受损情况进行选择赔偿:既可选择依据侵权法规范向侵权人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可选择依据合同法规范行使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