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5日下午,由我所组织,浙江海州律师事务所参与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学习会”在我所举行。
2015年6月2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共33条,对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本着“与兄弟所全体律师深入领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最新规定,进一步提高律师的执业技能和办案水平”的初衷,我所特地组织了此次专题学习会。
此次学习会由我所主任徐海明律师担任主讲,为大家就整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逐条的进行了细致解读。同时,徐主任指出本司法解释中需要注意的4个要点:一是单凭持有借条、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不能当然代表系债权所有者,二是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三是担保合同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问题,四是借款利息必须要明确。听完徐主任的解读后,与会律师们仍旧意犹未尽,继续就个人在学习理解本解释时存在的疑惑进行了深入地交流探讨。
此次学习会是我所继“民诉法司法解释学习会”后与兄弟所在本年度举办的第二次学习会。学习会的顺利举办,不仅帮助各位青年律师及时深入地学习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提升了大家业务能力和办案水平,同时也深化了兄弟所之间营造的良好交流学习氛围。会后,与会的青年律师表示,十分感谢两所主任为大家提供此种模式的交流平台,不仅督促大家与时俱进、不断学习,更是在学习中获得了向老一辈律师学习的机会,经过老一辈律师的点拨与启发,让青年律师通过结合实务对法条有了更加深刻的解读。
活动现场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