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嘉兴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嘉人专[2007]55号)文件有关规定,经嘉人社[2014]231号文件批准,确定我所张红律师具有三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
我所自成立以来,一直注重人才培养,截至2014年12月份,我所四位专职律师中,有中高级职称律师三位,其中二级律师(高级职称)一位,三级律师(中级职称)两位。
根据《嘉兴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嘉人专[2007]55号)文件有关规定,经嘉人社[2014]231号文件批准,确定我所张红律师具有三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
我所自成立以来,一直注重人才培养,截至2014年12月份,我所四位专职律师中,有中高级职称律师三位,其中二级律师(高级职称)一位,三级律师(中级职称)两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