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讯
嘉兴市首部《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管理规定》出台了!
2021-05-18 20:48  点击:972

        为了推动住宅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品质化住房需求,促进嘉兴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2021年5月17日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台《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管理规定>的通知》。

        附:《嘉兴市区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管理规定》

 

 


《嘉兴市区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管理规定》最新解读

       01、出台《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全装修交付商品佳宅管理规定>的通知》的目的是什么?

       答:近几年,嘉兴市加快推进建筑工业化、发展绿色建筑,全装修成品住宅越来越受到部分群众的喜爱,其在保障房屋结构安全、改善人居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由于标准不明确,降低装修品质,实际交房与房企销售宣传差距较大,导致交付时矛盾纠纷多发等问题,影响了全装修工作的实施效果和社会和谐稳定,亟待出台相关具体监管政策。因此,本《通知》主要是为了强化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针对性解决住宅全装修实施过程中企业、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问题,推动住宅产业化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品质化住房需求,促进嘉兴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02、《嘉兴市区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管理规定》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嘉兴市区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管理规定》共七章,分别由总则、基本规定、样板房设置要求、质量控制、验收及交付、监督管理和附则组成,明确了全?修管理范围、样板房设置及工程质量、交付等流程和要求。

       03、什么是“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

       答:《嘉兴市区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管理规定》明确了,所指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是指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前,户内所有功能空间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毕,给排水、燃气、通风与空调、照明供电等系统基本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施配置完备,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可直接入住的商品住宅。

       04、《通知》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答:《通知》明确,《嘉兴市区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管理规定》适用于嘉兴市区范围内全装修交付的预售商品住宅项目。鼓励全装修交付的商品住宅项目现房销售。

       05、如何明确各主体责任?

       答:《嘉兴市区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管理规定》明确了各方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对住宅全装修质负首要责任,并应当督促施工、设计、监理、质量检测机构履行相应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全装修设计、施工、监理,对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06、样板房设置主要有哪些要求?

       答:《嘉兴市区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管理规定》明确,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应当在预售住宅房源内至少设置一套交付样板房。交付样板房不得加装交付标准以外的?修材料、设施设备和装饰物品等,实行样板房“所见即所得”,并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内容保持一致。

       交付样板房施工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货(安装)等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及相关验收规范、标准等进行验收,形成验收记录,并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付样板房须在申领预售许可证前建造完毕,原则上不得调整。

       07、样板房保留期限是多长?

       答:《嘉兴市区全修交付商品住宅管理规定》明确,交付样板房保留时间自全装修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2年。样板房的主要装修材料样品留存期限与交付样板房保留期限一致。

       08、如何加强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质量管理?

       答:《嘉兴市区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管理规定》明确了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在全装修住宅建设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要求。

       要求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原材料进场检验、报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全?修过程中各项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应当做好成品保护。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等有关内容严格执行进场材料、设备见证取样制度,认真开展旁站监理、巡视和平行检验。

       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项目施工前,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分户验收方案,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批,按分户验收方案和有关规定进行分户质量检验。

       09、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如何验收?

       答:《嘉兴市区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管理规定》明确,全修交付商品住宅项目(含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的,依照相关规定,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10、《通知》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通知》自2021年6月17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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