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雷区”- 非法放贷
1.问: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民间借贷”?
答: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2.问:民间借贷关于约定利率的效力如何?
答: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问:哪些高利率放贷情形构成非法放贷的刑事犯罪?
答:两年内向不特定的人放贷10次以上,并且以超过36%的年利率放贷的,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4.问:非法放贷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答:非法放贷行为,造成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后果,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问: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是否构成非法放贷?
答:不构成。但是以下列方式规避法律规定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6.问:两高两部印发的关于惩治非法放贷的通知,从何时实施?是否适用实施前的非法放贷行为?
答:从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不适用通知印发前的非法放贷行为。
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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