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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所涉法律知识点之二-部分防治防疫篇
2020-02-07 08:50  点击:1644

疫情所涉法律知识点之二-部分防治防疫篇

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今天我们来了解与归纳肺炎疫情防治中的措施及公民义务与权利的相关法律知识。



1.问:对新型肺炎病人的预防、治疗措施有哪些?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新型肺炎病人的预防与治疗措施主要有:(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2.问:在防治新型肺炎疫情中,我们有哪些义务?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主要有以下义务:1.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2.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要服从隔离治疗和隔离预防;3.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3.问:在防治新型肺炎疫情中,出入境人员的法定义务是什么?

答: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规定,出入境人员应当接受检疫,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4.问:在防治新型肺炎疫情中,我们有哪些权利?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等规定,主要有以下权利:1.接受医疗机构的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的权利;2.监督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权利;3.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4.对有关部门违规开展的预防、控制等措施,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5.问:发现新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如何处理?

答: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第三版)》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疑似病例后,应立即进行隔离治疗,并报告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和辖区疾控中心,由医疗机构在2小时内组织院内或区(县)有关专家会诊,如不能诊断为常见呼吸道病原体所致的病毒性肺炎,应当及时采集标本进行病原检测。疑似病例连续两次呼吸道病原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1天),方可排除。”

6.问:如拒绝配合预防、隔离措施,有何法律后果?

答: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肺炎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必须依法接受疾病预防及控制措施,如其故意不接受预防及控制措施导致传染给他人的,或者发生患者及其家属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及生活的,除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行政(罚款、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如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以外,还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



结语:在肺炎疫情防治中,我们要明晰自身的义务与权利,在积极履行防治防疫义务的同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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