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1日,我所主任徐海明律师接受浙江海州律师事务所邀请,为其开展以“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构成”为主题的交流活动,并分享了自身电子化的办案心得及诸多实用工具软件。
期间,徐海明律师以“电子数据证据”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演变切入,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新修正的《民诉证据若干规定》,深入辨析与解读电子数据的具体种类、内容、收集方式及审查判断规则。
此后,徐海明律师与在座律师分享了自身电子化的办案心得,展示了各类实用工具软件,鼓励大家以更高效科学的方式面对工作。
2020年1月11日,我所主任徐海明律师接受浙江海州律师事务所邀请,为其开展以“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构成”为主题的交流活动,并分享了自身电子化的办案心得及诸多实用工具软件。
期间,徐海明律师以“电子数据证据”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演变切入,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新修正的《民诉证据若干规定》,深入辨析与解读电子数据的具体种类、内容、收集方式及审查判断规则。
此后,徐海明律师与在座律师分享了自身电子化的办案心得,展示了各类实用工具软件,鼓励大家以更高效科学的方式面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