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违法犯罪的“套路贷”?它与“民间借贷”有何不同?今天我们一起认识刑事案件中的“套路贷”的认定标准及严惩力度。
问:什么是套路贷?
答:是指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相关协议,通过各类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各类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问:套路贷如何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答: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问:套路贷如何在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上,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答: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问:如何区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
答:①民间借贷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
②民间借贷不会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即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问:如何区分套路贷与非法讨债?
答:①非法讨债者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②非法讨债者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问:套路贷有哪些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
答:①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一般以“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③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④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其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⑤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其会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问:如何严惩套路贷犯罪?
答:①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②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③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时,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被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
问:哪些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套路贷的共同犯罪?
答: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①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
②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的;
③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④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
⑤协助办理公证的;
⑥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
⑦协助套现、取现、办理动产或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
⑧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规定的情形。
看完上述内容,是否有助于你加深对“套路贷”犯罪的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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