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并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了重大调整,但随着该法的实施,形成了《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民事单行法中诉讼时效规定并存的局面,在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出台法律和司法解释就新旧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问题予以明确的背景下,实务中面临着法律适用的困境。为此我所党支部于2017年12月28日组织开展了以“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诉讼时效制度的过度与衔接”为主题的学习会,以期通过此次讨论学习对律师办案实践有所助益。
本次学习会以主讲加讨论形式开展。首先,我所青年律师(实习)王钱向其他党员详细讲解了《北京高院关于<民法总则>施行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参考意见》、《上海高院撰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诉讼时效制度的过度与衔接》及专家学者意见等内容,随后其他党员结合在实务中遇到的问题发表自身对于《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看法及意见,最后由党支部书记张红律师作总结发言。
本次学习会的开展,不仅让我所党员及时深入地学习了《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适用问题,提升党员律师业务能力和办案水平,同时也营造了我所党支部良好的学习氛围。
现场活动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