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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厂房租赁到期应及时腾退

发布日期:2013-12-26    来源:徐海明  浏览次数:1215

【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原告A与被告B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合同终止时,B应恢复原状,并交还厂区设备。租约到期后,双方未再发生续租,B却无理由占据厂房至今。后A多次去人联系未果,遂于2012年1月委托律师发函,主张权利并要求腾退。同时,考虑到B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期限至2012年2月前腾退完毕,但B无视合同约定及催告,违背诚实信用,无理占有使用A公司厂房至今。A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请诉讼。


【法律剖析】

      徐海明主任律师接受A公司委托代理本案后,对案件进行了梳理,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据事实,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厂房租赁合同,期满后B未退还厂房,虽然之前A有将租赁房卖给B的意向,但由于种种原因,双方最终未能达成买卖协议。因此,该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仍为A所拥有, A要求B腾退于法有据。此案一个关键点是租赁企业的职工如何安置?律师在接受代理后不是急于案件诉讼,而是给予B一定的宽展期,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企业的员工,这也使得将来的审理和判决得到保障。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徐海明律师的观点,依法作出判决:1、判令被告B腾退无理占有的厂房;2、偿付2012年1 月1日起占有使用厂房费用至实际腾退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成功办理,及时有效地维护了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且对厂房出租方维权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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