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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诉发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3-04-25    来源:高俊  浏览次数:819

【案情简介】

原告A经人介绍承接了被告二C建材公司料仓库等建设工程项目,并挂靠在被告一B建设有限公司。C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B公司承建的具体工程是料仓、搅拌楼、精密厂房、综合楼。之后B公司又与原告A签订了《经济责任制承包协议》将上述工程转包给原告,约定原告向转包人上缴5.5%的管理费(含税),工程其他权利义务由原告承担,并承担全部责任。后原告A组织人员对讼争工程进行了施工。工程验收合格后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合同结算协议》,被告一要求不得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据此,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授权委托本所高俊律师作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1、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签订的《经济责任制承包协议》无效。2、判令被告二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律剖析】

该案件作为该区首例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的案件。高俊律师在接受原告A委托之后,认真分析案情后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一B公司签订的《经济责任制承包协议》性质为转包合同,被告一B公司认为该协议为内部经济责任考核的理由不成立,该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无效。


二、在工程建设中所有建设事项均有原告独自完成,并垫付了巨额资金,被告一没有承担任何义务,原告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且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被告一要求将工程款支付给自己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和解释》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于剩余工程款,被告二应当将其直接交付给原告。


【法院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B公司之间的《经济责任制承包协议》无效。要求被告C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后被告B公司上诉,经市中院审理后二审维持原判。本案的成功办理,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同时亦对实际施工人诉发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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