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B公司因加拿大外商所需特定裙子一批,与A公司签订了三份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货款,然A公司未按期出货后期又慢船应港且所出货物遭价格下调、被外商检验不合格等因素,造成B公司遭外商退货和索赔,经济、声誉皆收到了巨大损失。
【法律剖析】
徐海明主任律师受A公司委托代理本案后,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有“产品质量和验收由外商确认视为验收合格的约定”,但该约定无可操作性且涉外维权风险更大,故转向加工企业产品质量维权,依法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返还定作款。
徐海明主任律师从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出发,认为A公司应对讼争合同项下的货物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通过国家质量认证体系运用到本案国内贸易部分。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B公司之诉请。该案的成功办理,有效地弥补B公司因对方的违约而造成的经济、声誉上的损失,维护了B公司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