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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主任徐海明律师为小朋友们开设云上法治课

发布日期:2020-06-01    浏览次数:830


徐海明


浙江安策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获浙江省优秀专业律师(房地产类)荣誉称号,担任浙江省法学会工程建设研究会常务理事、嘉兴市房产业协会副会长、嘉兴律协民商委主任、嘉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995年取得律师资格并执业至今。

个人专著


1、2016年由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专著《中国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研究》一书。(ISBN978-7-5682-3409-2)

2、2017年由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专著《房地产法的理论与实务探究》一书。(ISBN978-7-5194-2816-7)


随堂笔记

儿童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之爱和家庭培育。我国《婚姻法》中关于抚养费的规定也体现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目的是尽可能预防和减少因夫妻关系变更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影响。

关于抚养费纠纷案件的审理,法院既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保证其个人身心健康发展,又要考虑双方父母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关于抚养费的概念

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其健康成长所必须的合理费用,包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相应的,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即上述义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此类问题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确认起诉的法院

因抚养费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诉;当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离开户口所在地到起诉时已经连续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另需注意例外情况:(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同时,如存在请求支付抚养费的多个被告,且其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合适的诉讼原告

在抚养费纠纷案件中,一般以接受抚养费的子女本人的名义起诉,作为诉讼原告。同时因其尚未成年,即未达法定诉讼行为能力,故只能通过将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实施诉讼行为。

此外,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关于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抚养费的权利,不应父母离婚为前提。即只要父母不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向人民法院请求其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


抚养费的给付标准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就子女抚养费数额的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意见。即以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作为确定抚养费的标准。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以定期给付为常态,有条件的可一次性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此列有规定。

实践中,在法院调解与审理抚养费纠纷案件中,一般采用定期给付的方式来支付抚养费,例如:自...起按每月...元支付...抚养费至其十八周岁止,于每月..日前履行。

同时,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产折抵子女抚养费。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分为三种情况:

👉(1)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2)提前结束给付期限情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3)延长给付期限情形--在成年子女尚未能独立生活且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前提下,父母仍应当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①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②尚在校就读的(注:指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大学并不在此列);

👉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把婚姻家庭关系纳入第五编。其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完善:

👉1、明确了夫妻之间可要求金钱给付的抚养义务。即当一方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给付扶养费或者分配共同财产;

👉2、定义了继承及受赠财产的属性。即婚姻期间继承和受赠财产,原则上为共同财产,但赠与人明确给一人的除外;

👉3、增加了因隐瞒疾病,撤销婚姻的事由。即婚姻一方以隐瞒重大疾病而结婚的,另一方可以撤销婚姻,当然有一年的撤销期限限制;

👉4、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即提交离婚登记后30天内,任何一方可去撤销或者30天满后如果双方不申请发离婚证的视为撤销;

👉5、规定了婚姻关系解除的时间。即双方在完成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时,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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