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策事务所! | 手机版 | 二维码 | 购物车(0)

浙江安策律师事务所

法律快讯

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法律快讯 / 疫情所涉法律知识点之四-企业劳动篇

疫情所涉法律知识点之四-企业劳动篇

发布日期:2020-02-09    浏览次数:932

疫情所涉法律知识点之四-企业劳动篇

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今天,我们来了解与归纳肺炎疫情防治中的企业复工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知识。



1.问:地方政府关于疫情期间禁止提前复工的规定,企业是否必须遵守?

答:必须遵守。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规定,以下企业可在2020年2月9日前申请复工:1.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的企业;2.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等行业及其原材料生产必需的企业;3.超市卖场、粮油食品蔬菜供应等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行业的企业。

案例链接:1月26日19时许,海宁市公安局接群众举报该市硖石街道洛南路25号元如意棋牌室违反禁令仍在营业。该局民警在处警过程中被王某某(女, 54岁,海宁人)以拳打的方式妨害执行公务。王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海宁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问:新型肺炎病人、密切接触人员在政府隔离期间是否属于旷工?如何发放工作报酬?

答:不属于旷工,不能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正常支付工作报酬。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因防疫隔离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3.问:企业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怎么办?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结语:以上就是疫情所涉企业与劳动者的部分法律知识点,望对您有所帮助。



感谢阅读

原创文章 | 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官方网址:http://www.zjacls.com/

联系地址:嘉兴市中山东路1558号耀城广场B座801


分享到:

工作日:8:30-18:30

客服QQ

客服电话0573-820882380573-82088239

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