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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卷入百万纷争,且看高院二十四页文书定乾坤

发布日期:2019-12-30    浏览次数:1001

一、祸从天降

2018年1月4日,苏州A公司以01号合同向海事法院起诉,要求湖北B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八百多万元,但湖北B公司把与01号合同无涉的浙江C公司拉入其中,作为诉讼第三人。最终,一审法院却判责浙江C公司八百多万元货款。

二、一审判决,是非难辨

1.法院管错了?因A、B公司之间的水路运输合同纠纷,要适用特殊法律,故海事法院取得专属管辖权,为何它却以一般法律裁判?

2.事实不清?法官千里迢迢取得的证人笔录,确认的事实,为何反遭质疑?

3.适用法律不当?合同仅约束合同相对人,为何02合同的C公司要承担01合同的责任?

4.矛盾未解,新怨又生。一审判决为何未化解纠纷,原告A公司和第三人C公司不服此判决,纷纷提起上诉。

三、不懈努力,反败为胜

徐海明律师接受C公司委托,代理本案一、二审民事诉讼。其在面对一审判决程序与实体如此混乱的情况下,以渊博的法律知识和精湛的业务能力,据理力争。从原审事实认定及基础法律切入,以无管辖权裁判、违反举证责任原则、违反不告不理原则等观点论述,经过2年多的不懈努力,终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高院以长达24页的审判文书,免除C公司一审判责的800多万元货款 。

四、湖北省高院二十四页终裁,定乾坤!

1.法院管对了,但援引法律有误。海商海事合同纠纷系专属管辖,不能突破法律规定,援引侵权之诉裁判。

2.事实清楚,但裁判观点有误。审查A公司对B公司的货款请求是本案的核心焦点。一审法官亲自调查取证的证据,与争议焦点无涉。

3.一就是一,二就是二。因01合同而起的纠纷,也应以01合同而终。让01合同之外的C公司承责实属“判非所请”,违反诉讼原则。

4.终审判决定乾坤。A公司、C公司上诉理由成立,得到湖北省高院支持。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

终审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驳回A公司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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